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特殊病种确认 须知
确认门诊特殊病种时,应到本中心领取并填写《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原件(一式二份)后,得到相关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生确认,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病 种 | 提供材料 |
高血压(II期及II期以上,含中风)、系统性红斑狼疮 | 病历、并发症相关报告单 |
糖尿病(II期及II期以上) | 病历、化验单 |
重症尿毒症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 | 化验单 |
精神分裂症治疗 | 疾病诊断证明书 |
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 | 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 |
恶性肿瘤病化疗和放疗(含白血病) | 病理报告 |
慢性心功能衰竭 | 心脏彩超报告单 |
结核病辅助治疗 | 开发区医院结防科医师的病历摘要 |
门诊特殊病种说明:
1.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携带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明、1寸彩色照片(2张)。
2.一个特殊病只能选择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多个特殊病的,可分别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但每个病种也只能选择一个定点医疗机构,且要分别办理确认审核手续。
3.高血压(II期及II期以上,含中风)、糖尿病(II期及II期以上)须选择区内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区级、镇级)作为门诊定点(区外医院不予补偿)。
4.参合人员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40%。
5.高血压(II期及II期以上,含中风)、糖尿病(II期及II期以上)门诊补偿在选择的定点医院受理补偿,每人每年每病种限额500元;其它病种在合医中心受理补偿,每人每年限额3000元。
以上政策为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
福州市马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2009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