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和确认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马合医〔2009〕1号 签发人:张志强
各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和确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卫农社〔2009〕14号)精神,为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2009年度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我区医疗机构申请和确认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暂行办法》第四条要求即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医院、一级及以上妇幼保健院(所)和乡镇卫生院均可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愿意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单位应认真填写《福建省新型农村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至合医中心。
三、各医疗机构提交申请后,由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选定我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其签订协议。
附件: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