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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尾区新型农村合作
 
 
政策法规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新生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补偿工作的通知  
 [ 更新时间: 2009-6-30 ]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新生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补偿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局,省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福建中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
    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及时治疗新生儿、婴儿期疾病,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参合补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在新生儿父母当年已经参加新农合的情况下,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新农合制度,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
    二、在新农合保障年度内,自动纳入新农合制度的新生儿、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当地一人最高封顶线。新生儿、婴儿在今年7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进行追溯补偿。
    三、自动纳入新农合制度的新生儿数量不统计为当年新农合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也不再安排相应补助资金。
    四、办理新生儿、婴儿住院费用补偿时,应按要求提供完整的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证明和医疗机构收费票据、有效的亲缘关系证明以及代办者身份证明。对于已办理户籍登记的新生儿、婴儿,其与父母的亲缘关系以《居民户口簿》为依据;对于尚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新生儿、婴儿,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作为确认亲缘关系的依据。
    五、为保证新生儿补偿工作顺利开展,住院分娩期间的新生儿应单独建立病历,以便于母亲和新生儿住院费用的统计。目前正在使用的新农合信息系统可以增补新生儿、婴儿为参合对象,在当年保障年度内只能以“××(参合母亲姓名)子(或女)”作为姓名记录,各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新生儿、婴儿住院费用补偿只能以“××(参合母亲姓名)子(或女)”与母亲发生的住院费用合并补偿;进入第二年保障年度,以婴儿姓名为参合对象记录。
    六、本通知下发前采取新生儿缴纳(或预缴)个人参合费用做法的地区可继续执行原有规定,最迟2010年应与全省新生儿参合及补偿政策接轨。
    七、省卫生厅在《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础上,根据需要适当增补儿童用药和诊疗的项目。在全省目录未调整前,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儿童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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